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刀掉后本可报警,后续冲突不算正当防卫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了《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对方 一审被判10年 二审未当庭宣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辩论关键》。9月20日,记者从郝某某家属处获悉,该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即认定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审法院裁定书 受访者供图

二审裁定书显示,2020年8月17日21时许,郝某某、王某某与他人饮酒用餐后,由王某某驾车送郝某某离开。途中,郝某某拨通张某某手机,于当日21时17分至21时22分共有3次通话。当日21时19分、21时23分,郭某某(与张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次拨通郝某某手机,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互相辱骂。

后郝某某与王某某驾车至某小区东门口,与郭某某发生冲突,郭某某使用菜刀将郝某某左额部、左耳后枕部头皮、左颞顶部头皮、左手小指砍伤,王某某在二人撕扯时将郭某某手中菜刀抢下扔进路边草丛中,郭某某随即离开现场,从小区东门南北道路向北跑去。

裁定书显示,郝某某与王某某在小区东门处有15秒短暂停顿并商量,王某某提出要送郝某某去医院治疗,郝某某却向郭某某离开方向快步追赶过去,王某某先向北同向走了近十步后返回停车的地方,驱车追赶过去。期间,郝某某与郭某某在小区13号楼东侧栅栏外的两棵树中间争吵,郝某某喊道“你都砍我三刀了,还砍不砍了。”一边喊,一边与郭某某撕扯。此后王某某驾车赶过来。

郝某某遂用手击打郭某某,郭某某也上手还击,王某某上前连踹郭某某两脚致其倒下趴在地上,郝某某使用砖头击打郭某某头部四下。此时,张某某赶到现场制止,郝某某停止击打郭某某。后王某某驾车送郝某某就医,张某某则联系他人将郭某某送医。

郭某某于2020年9月7日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郝某某则头面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经鉴定,郝某某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案发后,郝某某对郭某某家属补偿383000元并获得谅解。

▲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过程明显呈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本案情是,郭某某与郝某某在小区东门发生冲突,郝某某没有拿任何凶器或工具,而郭某某却拿了菜刀,并用菜刀砍击郝某某数下,造成郝某某身体轻伤,郝某某是冲突中的受害者。郭某某所持凶器在被王某某夺下扔进草丛,并且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

法院指出,此时,郝某某本可选择报警和就医,但与王某某进行短暂商量后,便去追赶郭某某,从而引发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郝某某在距离小区东门案发地点八十米左右追上郭某某,并开始打骂郭某某,先是击打郭某某面部,郭某某用手还击,待王某某赶来踹倒郭某某后,郝某某再用砖头多次击打已经倒地的郭某某头部,直到证人张某某来到现场制止,郝某某才停止伤害郭某某。上述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的行为系出于报复伤害郭某某的故意,而不具有防卫郭某某伤害的性质。

对于郝某某“离开涉事小区东门和郭某某同一方向前行,是去医院就医”;郭某某跑开是为了寻找工具企图再次伤害郝某某的事实;以及郭某某受伤后其亲属未给予好的治疗且延误治疗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等辩解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均未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郝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郝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审理结果,郝某某的家属认为,目击证人的证词没法解释为何郝某某的面部出现了可以被砖头造成的钝器伤;且第二次冲突究竟是谁先动手实施伤害,两名被告人的辩解与证人证言存在冲突,“他(法院)说到第二阶段是郭某某已经跑了,对郝某某的伤害已经结束了,是郝某某追上郭某某,并开始打骂郭某某。说的是待王某某赶来踹倒郭某某后,郝某某用砖头多次击打已经倒地的郭某某头部。那郝某某那颧骨的伤是哪来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上写的钝器可以造成郝某某的颧骨骨折是吧?而且王某某也看见郭某某手里头拿砖头打郝某某。”

对此,郝某某及王某某的辩护人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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