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因杀人强奸案服刑27年,再审宣判未认定杀人罪,认定强奸罪判刑10年

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9月4日下午,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1993年的案件——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案件,极目新闻记者从杨徐邱家属处获悉,法院宣判杨徐邱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执行完毕),杨徐邱家属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将上诉。

最高法再审决定书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杨徐邱是大理州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村民,1994年,时年45岁的他被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在1993年杀害同村村民,还多次强奸同村另一村民金某某。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决定对杨徐邱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徐邱上诉后,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

此后杨徐邱一直在服刑,他坚持认为自己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并在狱中持续不断申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最高法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高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再次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2月9日,杨徐邱被释放监视居住。

2024年8月29日,该案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判。9月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杨徐邱家属处获悉,该案已宣判。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无合理性说明,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在案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杨徐邱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杨徐邱违背妇女意志,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徐邱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轻伤,应从重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杨徐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执行完毕)。

9月4日,杨徐邱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宣判后,杨徐邱表示自己并无强奸行为,当庭表示将要上诉。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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