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利被侵害情形物权保护可合并适用 物权法新解读

根据权利被侵害情形物权保护可合并适用

一、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并规定,侵害物权,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根据的这一规定,上述案例中的居民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措施消除居民楼的险情,恢复其原状,并可要求开发商对居民所受损害进行赔偿;视侵权的程度,开发商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可能还得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物权纠纷怎么解决?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保护与占有保护的区别

1、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回占有物,或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我国民事立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明确可行的过程。

3、物权以及占有保护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占有保护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因为对物权保护的方式分为六种,包括了确认权利,消除危险等等情况,所以这些情况它可以单独使用,但是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来考虑是否合并使用它都不存在的,只要是能够解决当事人的具体纠纷,那么就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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