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时坠亡家属索赔30万 法院如何界定责任?
病人住院时坠亡家属索赔30万
小程在母亲华怡的陪同下入住贵港某医院,寻求对长期头晕症状的治疗。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后遗症,随后华怡离院准备生活用品。不幸的是,小程在无人看护的两小时期间,从医院七楼阳台坠落,尽管医院立即施救,但仍无力回天。当地警方调查确认事件性质为自杀。病人住院时坠亡家属索赔30万!
小程的家人深感悲痛,认为医院未充分履行患者住院期间的安全保障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总计三十万元。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细致审理此案,聚焦于医院对小程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得当。经调查,涉事阳台设计符合安全规范,且医院已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履行了必要的提醒职责。据此,法院认为医院已实施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结合警方的自杀结论,认定小程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法院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确保公众安全的责任,但这责任有限度,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场所设施是否达标及是否进行了适当警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伤害的,经营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医患关系紧张的背景下,此类判决旨在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界限,促进医患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或管理公共场所的主体,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包括宾馆、商场、车站等各类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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