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减持计划 东方集团大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
10月14日晚间,东方集团(600811.SH,股价1.74元,市值63.66亿元)公告,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东方润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其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在2024年6月21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2306.05万股。东方润澜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润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东方润澜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东方集团在10月9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所持公司合计约9.07亿股无限售流通股遭遇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24.78%。
东方集团表示,截至目前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债务本金及利息逾期情况,涉及诉讼、仲裁,但这些诉讼、仲裁并不涉及上市公司本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东方集团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但这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预重整工作等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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